
宋朝提刑官是“提點刑獄公事”的簡稱,“提點”就是負責(zé)、主管的意思。提刑官的職能,除了監(jiān)察地方官吏之外,主要是督察、審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、上報的案件,并負責(zé)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,對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、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。

宋朝提刑官是“提點刑獄公事”的簡稱,“提點”就是負責(zé)、主管的意思。提刑官的職能,除了監(jiān)察地方官吏之外,主要是督察、審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、上報的案件,并負責(zé)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,對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、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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